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资料图)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
一、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而实施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了 2023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共 3 亿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0 元;公司全
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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