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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以下简称《协同机制》)。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处于进一步提升位次和能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上海金融法院牵头,联合十家金融行政监管机构和重要基础设施联合发布的《协同机制》,既是上海法院立足职能服务保障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相关各方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发展全局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协同机制》是由上海金融法院发起,联合上海市承担行政监管、自律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推出的一项制度成果,是充分融合上海金融审判专业优势与金融要素市场集聚优势,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创新实践。成员单位就与诉讼相关的金融风险防控问题交换意见、协调处置,打造一系列常态化协同工作板块,合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服务金融高水平发展,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协同机制》确立四项工作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金融创新开放与风险防范,统筹司法政策与监管政策,提升金融市场综合治理效能;坚持协同善治,为各方开展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共同优化金融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共建共治,成员单位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金融法治工作水平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坚持独立履职,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开展协同,尊重金融监管职能,维护金融司法权威。
协同机制明确了“五联”重点工作:金融市场法律风险联防化解,协同做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司法监管信息联络通报,常态化交换协同情况,定期召开协同会议通报风险防控相关工作,促进信息有效联通;金融法治案例联合研究推介,联合成立金融法治案例研究中心,联合评选推介金融专门领域法治典型案例,发挥金融裁判规则示范引导作用;金融法治重大问题联合调研,共同深化研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前沿重大金融法律问题,为金融高水平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险防控提供智力支持;金融法治高端人才联合培养,联合打造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专家库,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培养金融法治高端复合型人才。
该机制采用开放加入制度,其它承担金融行政监管、自律管理职能的机构,自愿遵守本机制规则的,均可申请成为本机制的成员单位。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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